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天津商务职业学院档案借阅制度
2022-11-19 11:14  

 

第一条 为进一步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,防止损坏、丢失、泄密,充分发挥各类档案在学校教育、教学及管理工作中的凭证、信息作用和特殊效益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》《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》《天津商务职业学院档案管理办法》等有关规定,特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本校人员查阅本部门档案,须填写《天津商务职业学院档案查阅(借阅)审批表》(见附件),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后,方可查阅、复制或拷贝。

第三条 本校人员查阅本部门档案,还须经立卷部门负责人批准后,方可查阅、复制或拷贝。

第四条 毕业生查阅本人学籍档案,须凭本人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证件,经档案馆负责人同意后,方可查阅

第五条 外单位查阅档案,须持单位介绍信及查阅人身份证件,经相关部门负责人及档案馆负责人同意后,方可查阅。

第六条 一般情况下,非档案工作人员不得涉足档案库房。档案由档案工作人员取出,查阅者于档案阅览室内查阅,不得出馆。档案原则上不借出,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借出时,须经档案馆负责人批准,并限期归还。

第七条 办理档案的借出、归还应严格履行审批、登记、注销手续。交接档案时双方要认真检查案卷的完整情况,仔细清点,核查无误后方可注销。如发现有涂改、损坏、丢失等情况,当即追查责任人责任。

第八条 档案借阅者应做到:爱护借阅的档案,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,保护档案的本来面目,不得随意抽拆、勾划、涂改、剪裁、折叠、污损、加注批语和其它标记,严禁擅自原版复制、描绘。借出的档案不准转借他人,档案借阅者必须对档案的安全、完整和保密负责。

第九条 未经学校授权和上级主管单位批准,任何部门和个人都无权公布档案。

第十条 档案馆工作人员及档案借阅者要严格遵守上述规定,对违反规定者,依据《天津商务职业学院档案管理办法》给予相应处理。

第十一条 学校党委机要文件、纪检专项文件、人事档案、财会档案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查阅(借阅)手续。

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校档案馆负责解释。

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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